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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学院公共选修课暂行管理办法
2014-05-23 00:00 网站 浏览次数: 

 

为开阔学生视野,优化学生知识结构,并给学生提供充分的选择空间,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根据学校《关于修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性意见》的要求,我们在对2004级本科生试行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的基础上,现面向全体本科学生开设。为确保此项工作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选课的开设原则与要求

 

为保证公选课的教学资源,提高公选课开课质量,各教学学院均需开设2-3门体现专业特色与学科水平的公选课供全校学生选修。

 

(一)开课原则

 

1、有利于开阔学生的视野;

 

2、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科学素养及人文艺术修养;

 

3、有利于启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和提高学生的创造能力;

 

4、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心理健康,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

 

5、有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二)开课要求

 

1、开设公共选修课的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在专业某领域内学有所长;

 

2、开课学期承担2门以上课程或240标准学时以上教学任务的教师不宜再开设公共选修课;

 

3、公选课一经列入计划,开课教师必须保证开课。

 

(三)开课时间:周一至周五晚自习时间及周六、周日。

 

二、学生选课要求

 

(一)本科学生在毕业前应修满8个学分,一般从三年级开始;

 

(二)公选课分人文社会科学类、自然科学类、艺术类和体育类四大类课程,其中,艺术类课程为限定性选修课,要求除艺术类专业外,每名学生均须选修至少一门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

 

(三)学生应按时参加所选课程的全部教学活动(上课、作业、实验、设计、上机等),无故缺课累计达到该课程计划课时的1/3,取消其参加该课程考核的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四)学生不得选修本专业教学大纲要求的同类课程;

 

(五)为保证学习效果,每名学生每学期选课不得超过2门。

 

三、公选课的组织与管理

 

公共选修课由教务处统筹管理,教务处综合科将建立公选课教师库和课程资源库。具体程序是:由教师提出开课申请,经教务处报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确定拟开设课程,学生通过初选、改选,确定最终开设课程和课表。

 

(一)教师申请开课

 

1、申请时间:每学期第12周。

 

2、申请程序:

 

申请开课教师填写《晋中学院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见附件1),经教研室主任签字、教学学院审核汇总后于第12周结束前报教务处综合科,并随报电子文档。

 

3、公布开设课程和教师名单

 

教务处对教师的开课申请进行汇总后,报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批准,并于第14周公布《晋中学院公共选修课程一览表》(含开课教师简介、课程简介、开班容量、开课时间等),并通知各教学学院组织学生进行选课。

 

(二)学生进行选课

 

1、选课时间

 

学生选课时间为每学期第14—17周。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选课,课程一经选定,不得擅自更改。

 

2、选课程序

 

初选:学生从教务处公布的拟开设课程中选择课程报名。

 

改选:如果所选课程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开设,选择该课程的学生需改选。

 

3、为避免选课的盲目性,学生选课应在学院老师的指导下进行。

 

(三)选课组织与程序

 

1、每学期第15周结束前,各教学学院将本院学生的选课情况汇总后连同电子版报教务处综合科。

 

2、凡选修人数少于40人的课程不开设(特殊情况须经教务处同意)。

 

3、教务处将于每学期第16周公布学生首次选课结果,各教学学院据此结果指导初选落选学生改选课程,勿误选课时间。

 

4、第17周结束,全校学生选课结束。未在规定时间内选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的考核,擅自参加考试者不予录入成绩。

 

5、教务处于第18周公布《公选课课程表》,并通知教学学院和任课教师。

 

(四)考核方式

 

公选课的考核方式均为考查。其中,

 

理论课:提交论文、学习报告或研究报告等,可根据课程需要提交1-2篇;

 

技法课:提交作品;

 

体育术课:授课教师可通过课堂表现、测试综合评分。

 

四、工作量计算办法

 

教学工作量=实际完成教学时数х课程系数х效益系数х补贴系数。

 

其中,普通理论课课程系数为1.2,技能课课程系数为1.0;标准班学生数为60人,效益系数记1.0,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人,效益系数递增0.2;补贴系数中,开新课系数为1.2,双语教学系数为1.5。

 

五、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1、《晋中学院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doc

 

2、《公共选修课选课登记表》.doc 

 

 

                                                    教务处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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