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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卷工作是考试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进一步规范评卷工作,保证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规范。
一、课程考试的评卷工作由承担该课程教学的各教学学院负责安排实施。
二、评卷工作要在各教学学院院长主持下,由教研室主任、主讲教师等组成不同科目的评卷小组,依照参考答案,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集体流水阅卷;每门课程(特殊课程例外)的评卷教师原则上不得少于3人; 除阅卷教师外,其他任何人不准擅自进入阅卷场所;评卷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将试卷带离阅卷地点。
三、各门课程评卷前应清点试卷份数,检查是否与考试结束时收到的试卷份数一致。若发现有出入应立即报告,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四、科目评卷负责人要组织评卷人员认真分析、研究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如需对“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作补充修改,经集体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后,方可修改。
五、正式评卷前应抽样试评,以便正确掌握标准,经过试评,方可进行正式评卷。
六、评卷时,评卷人员要注意对异常试卷进行鉴别,如发现异常试卷(包括雷同试卷),应及时向科目评卷负责人报告。科目评卷负责人在对异常试卷进行复核后,要做好记录,最后报请各教学学院院长和教务处协商裁定。
七、评卷人员要牢固树立质量意识,要严格按照标准答案,认真、细致、准确、公正地评阅每份试卷;阅卷中如遇疑难和有争议的问题,可由评卷小组集体讨论,最后由教学学院院长或教学副院长裁定。
八、试卷一律使用红色中性笔或圆珠笔评阅。
九、阅卷标记和记分方法:
(一) 阅卷记分采用百分制。
(二) 卷面一律不得打负分。每小题和大题前应注明得分,但填空、选择、判断等类型的小题不打小分,只在大题号前注明总得分。评完一大题应在该题得分栏内记入得分数,并签署评卷人姓名,同时填写卷首总得分栏的相应栏目。
(三) 答对的试题不做标记;完全答错和未答者在答题处划圆圈,圆圈要覆盖整个答题处;答题有错误的须在错误处下方划“—”;答题不完整的须在答题的后面划“—”;但填空、选择、判断等类型的小题答错者和未答者要在答题下方划“—”。整个卷面不出现“√”或“×”。
(四) 得分栏与总得分栏处评卷人要签名。为了方便起见,可在一本试卷的第一份卷子上签全名,而在其后试卷的签名处只签上评卷人的姓氏。如果同姓氏的人员批阅同一本试卷,则要签全名。
(五) 试卷评阅原则上不得涂改,如确实由于误判、错判需要改动,改动之处一般不能超过3处;改动时须用平行的双“—”划掉原来的标记和分数,并在改动之处签上自己的全名;试卷总得分栏分数如有改动,评卷教师必须签全名,并要经各教学学院院长或教学副院长审签。
(六) 评卷教师记分必须清楚、工整;卷面上只能划写阅卷的规范标记和分数,严禁涂抹试卷。
十、试卷评完合分时,合分人首先应对各题得分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合计卷首各题得分,然后按实际分数填入“总分”栏内,合分人不得自行更改分数。合分人如发现各题目合分有误需要更改分数时,改动处必需有原评卷人的全名签字,而总得分栏改动处除了要有评卷人签全名外,还需各教学学院院长或教学副院长审签。合分人需在合分人一栏内签名,签名方法与评卷人相同。
十一、 在评卷期间,各学院要指派专人保管试卷。被指派人为保管试卷的直接责任人,如出现试卷被盗、被改动、被拆封等问题,均由直接责任人负责。
十二、 评卷纪律。评卷场所应保持肃静,严禁大声喧哗;评卷人员及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拆封试卷,不得撬看密封线内的学生学号和姓名,不得涂改学生答案,不得擅自更改成绩,不得损坏试卷和有关资料。
十三、 对于实践性特别强的考试课程,原则上要由两名评卷人同时独立评判考核,取其平均分值为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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