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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学年第二学期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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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5-09-10 15:24  

院教字〔2015〕102号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向学生所在院(系)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教务处负责对其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均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学生放弃入学资格,学生本人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家长及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学校领导批准后,可最多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学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相关院(系)送交入学申请和医院证明,教务处审核合格后为其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教务处负责为其办理学生证,院(系)要指定专人配合完成此项工作。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本人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有关费用,到院(系)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记;无故逾期两周未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学制

第六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普通本科生学习年限为四至六年,专升本学生学习年限为二至四年。

第七条 确需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须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书和延期毕业修读计划,院(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后生效。学生应按所在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延长学习期的有关费用。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八条 学生须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的考核。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试分开卷和闭卷。

实践环节包括各类实习(见习、专业实习和生产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设计、社会实践和国防教育等。实践环节的考核根据学生实习综合表现进行考核评定。

第九条 登记成绩时,除记入考核成绩外,同时记载获得的学分,作为学籍管理和学位授予等依据。

第十条 学校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主要评价指标。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将某一门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质量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所修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全部课程学分数的总和,即得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

百分制质量绩点折算方法:95成绩≤100分,质量绩点为4.5;90≤成绩<95分,质量绩点为4;85≤成绩<90分,质量绩点为3.5;80≤成绩<85分,质量绩点为3;75≤成绩<80分,质量绩点为2.5;70≤成绩<75分,质量绩点为2;65≤成绩<70分,质量绩点为1.5;60≤成绩<65分,质量绩点为1;成绩<60分,质量绩点为0;补考成绩达60分或60分以上,质量绩点为1。

五级制质量绩点折算方法:优秀折合质量绩点为4.5;良好折合质量绩点为3.5;中等折合质量绩点为2.5;及格折合质量绩点为1.5;不及格质量绩点为0。

第十一条考试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平时成绩根据学生考勤、课堂表现或作业等综合评定,期末考试成绩占最终成绩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70%。考查课程成绩根据考勤、完成实验、课外作业、习题、课堂讨论、社会调查等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公共体育课考核成绩要根据考勤、课堂表现和期末考试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身体有缺陷或慢性病的学生,取得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证明,可以参加“保健班”的学习和考核,但要在成绩栏注明“保健”字样。

第十三条 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各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取得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和学分一并记入单科成绩单。对缺考或作弊的学生,在成绩单中相应栏内记0分,并注明“缺考”或“作弊”字样;对考试违纪的学生,给予“警告”处分的,正常记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卷面成绩记零分;对缓考学生,成绩单中不计分,只注明“缓考”。

第十五条 学生在课程考核中有违纪或者作弊行为,根据《晋中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院教字[2015]33号)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十六条 对成绩评定确有疑问的学生,应在考核结束后下一学期第一周内向所在院(系)提交复查申请,经院(系)同意后,于第二周统一复查成绩。确因教师录入成绩有误需更改的,院(系)应填写《晋中学院成绩修改审核表》,经任课教师签名、院(系)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院(系)公章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并备案。

第十七条 《晋中学院学生成绩档案表》由各院(系)负责打印,加盖院(系)公章和教务处公章后方可生效。出国学习需英文成绩单者,学生持《晋中学院学生成绩档案表》到教务处办理。已毕业或结业的学生到学校档案馆办理。

第四章缓考、补考与重修

第十八条学生因病等特殊情况无法如期参加课程考试,可以在考试前一周向所在院(系)提出缓考申请,填写《晋中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和所在院(系)负责人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认定为缓考;未及时办理手续者视为“缺考”,不得参加下学期组织的补考,只能参加毕业清考;同一门课程不得连续申请缓考。

第十九条期末课程考核不合格或已办理缓考的学生,可以参加下学期组织的补(缓)考;公共课程的补(缓)考由教务处安排,专业课程的补(缓)考由各院(系)安排。

第二十条补(缓)考成绩仍不合格的学生,通过教务系统申请课程重修,经教务处审核后进行重修;因教学计划调整而导致无法重修相应课程,参加毕业清考。各类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者学校不安排补考,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第二十一条正常考试与重修课程考试如发生冲突,重修课程不能办理缓考,只能参加下一轮重修考试。

第二十二条重修后考核仍不合格者,参加毕业前清考。清考时间一般为毕业当年的五月中旬,具体安排以教务处通知为准。

第二十三条 清考仍不合格者(结业生),应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返校参加相应课程的补考或清考。

第二十四条大学体育课程开课时数超过总学时1/3后,学生需进行重修。

第二十五条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合格,学校不组织补考,学生可通过另修其他课程获取学分;专业选修课考核不合格,由院(系)决定是否组织补考,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在上级教育部门允许的调整范围内,在学校教学资源满足的前提下,可允许学生适当调整所学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转专业:

(一)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达到三学年(含三学年);

(三)跨科类(如理科学生转入只收文科学生的专业,文科学生转入只收理科学生的专业);

(四)体育、艺术类专业转入普通专业,其高考文化成绩不达转入专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

(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

(六)对口升学和专升本学生;

(七)正在休学的学生;

(八)有考试作弊、违纪或其它纪律处分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后,应修满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已修过的同类课程可以申请免修,未修的课程需补修。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达到三学年(含三学年);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对口升学、专升本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修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

(二)一学期内因病请假缺课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1/3;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必须休学。

第三十二条休学学生应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四条 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退役后两年内未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的,取消其学籍。参军入伍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生学习年限。

大学生参军入伍和复学的优惠政策依据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审核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在开学后一周内持学生证和相关证明,向所在院(系)申请复学,并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三)复学学生由学校根据其休学时间长短,编入同一专业指定年级学习,没有同一专业时,可安排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章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或连续两个学期不及格课程学分达18学分,应予留级。留级学生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没有同一专业时,可安排到相近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总学分累计达32学分及以上;

(二)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

(三)休学两年期满,经复查仍不合格;

(四)应当休学而拒不休学;

(五)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习;

(六)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七)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八)本人申请自动退学;

(九)因处分被取消学籍。

上述第(一)至第(七)条原因退学者,由院(系)提出处理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时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5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交。

上述第(八)条自动退学者,由学生本人填写退学申请并经家长、班主任和院(系)审核,教务处备案后对其进行退学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 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应在最终决定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

(二)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经诊断患有精神疾病或生活不能自理者(包括意外伤残),由家长或抚养人领回;

(四)开除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奖励、处分

第四十条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运动、学生工作、社会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方法按《晋中学院学生奖励办法》(院字〔2008〕46 号)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校规校纪者,依据《晋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院字〔2013〕128 号)和《晋中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院教字〔2015〕33 号)等进行处理。

第九章毕业、结业与学位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均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未达到学校的毕业要求,应予结业,可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结业离校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以申请跟随低年级学生参加补考或清考,经考试后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可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超过规定年限的,不再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根据《晋中学院学年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院教字〔2015〕29 号)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再补发。确需证明学历学位的,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晋中学院学年学分制学籍及教学管理办法》(院教字〔2008〕52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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